河源宇祥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19年2月受理 钟大极、叶志坚 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19]47-48号),钟大极、叶志坚诉请要求你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赔偿金等总计105170.98元。本委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法人代表拒绝签收,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终局裁决书:
1、准许申请人叶志坚撤回仲裁请求1、2、3项;申请人钟大极撤回仲裁请求1、2项。
2、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钟大极2018年12月工资差额:1388.64元。
3、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叶志坚2019年1月工资:7043.48元;支付申请人钟大极2019年1月工资:9391.3元。
4、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叶志坚经济补偿金:7574.72元;支付申请人钟大极经济补偿金:4874.91元;
5、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自张贴布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注:
公告张贴时间: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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