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
三、政策目标
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环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按照“降门槛、扩范围、提额度、优流程”的思路制定,共九部分。
(一)总则。一是明确《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定义,创业担保基金和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均可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三是明确省级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四是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借款人对象范围。一是确定个人借款人对象范围。扩大借款人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港澳台青年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将个人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时的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条件由原政策规定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降低借款人准入门槛。二是规定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将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由原政策规定的15%降至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降至5%),进一步降低门槛。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是明确贷款额度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人数门槛进一步降低,贷款额度进一步增加,由原政策规定的带动5人以上就业最高可申请50万元额度,调整为带动3人以上就业最高可60万元额度,合伙创业可提高额度至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超过额度可采用组合贷形式,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二是确定贷款期限要求。个人贷款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2年;累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次,鼓励无还本续贷。三是规定利率与贴息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贴息标准为实际利率的50%,支持随借随还、按日计息等方式降低借款人成本。
(四)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一是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推行电子化审批和线上办理,鼓励采取多审合一、并联审批、信息同步推送等措施整合流程提升效率。二是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人社部门资格审核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担保机构和银行审核分别不超过3个和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三是拓宽贷款申请渠道。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代为申请,为借款人提供便利。四是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不得要求基层人社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原则上实施批量担保模式;鼓励经办银行探索发放信用贷款。五是明确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省可按规定程序确定全省性经办银行,各地可结合业务需求增选经办银行,原经办银行在约定期满前继续有效。六是明确贷款展期和无还本续贷的相关事项。
(五)担保管理。一是规范担保基金管理。由政府指定机构运营管理,鼓励市级统筹,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降低反担保门槛。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减轻借款人负担。三是明确担保基金代偿程序、代偿范围和追偿要求。代偿范围为本金及贷款逾期90天内的正常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四是明确对经办银行的代偿率要求。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协议期内累计代偿金额/协议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金额)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六)贴息支出管理与风险防范。一是明确贴息申请与拨付流程,经办银行按季或月申请贴息,人社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展期、逾期贷款不予贴息。二是规定不予贴息的情形,共有七种。三是加强对违规骗取套取贴息行为的处理力度。
(七)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一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贷款逾期、呆坏账不纳入考核体系,不影响评比、奖励和晋级。二是完善奖励机制。鼓励各地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贷款总额的1%奖励成效突出单位,对平均担保费率低于0.5%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给予倾斜。
(八)职责与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人社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和贴息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统计和指导,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指导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全流程管理。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开展绩效评价和政策评估,加强风险防控。
(九)附则。一是授权各地可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执行要求。二是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25号)同步废止。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