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和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五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50万元(含)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报国资委备案。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50万元(不含)以下、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审批备案。

  (一)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下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2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二)承租人及出租价格通过公开竞价确定。

  (三)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评估结果由批准单位备案。

  (四)每年1月31日前市属企业将本企业上年审批的出租事项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六条 出租给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用于办公用途的资产,需委托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定点供应商库”)中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双方可按评估价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租赁合同主体、用途等主要条款需要变更的或承租方需要对外转租的,必须终止原合同。重新招租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资产租金,必须委托电子采购定点供应商库中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市属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可从下列方法中选择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

  (一)评估价作为底价;

  (二)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下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2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租金制定底价。

  第九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十条 资产出租期限5年以下(含5年)由市属企业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 资产出租期限超过5年的出租事项,需要企业审批后报国资委备案,出租方案报国资委备案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介绍出租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地点、名称、建筑面积、核定用途、产权证号)

  (二)租期需要超过5年的理由。

  (三)出租方案批准的内部决策情况(含出租方案在公示期间的职工意见以及职工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要约主要内容包括:

  1.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认为需要设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租期限。

  3.预估底价。

  4.租金年环比增长比例。

  5.履约保证金。

  6.对租赁用途的限制要求。

  7.企业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出租公告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纳入企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5个工作日,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时,市属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资产出租合同须征求律师意见,确保出租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出租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出租资产在租赁期间计划改变出租资产用途的,企业应在改变用途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监事会和其他有关内部监督部门应对本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纠正或纠正不及时的,企业监事会和其他有关内部监督部门应直接上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责成企业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国资委不定期对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相关责任人不得为规避监管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割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需续租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等,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河源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若与以前有关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