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
20
24
〕
40
号
经
河源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
2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