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函〔2018〕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全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信息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