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先后印发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快补齐我市兜底保障工作短板,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三)《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
(四)《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
三、主要内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规定的省级指导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河府函〔2018〕310号)公布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按照省级指导标准,比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71元;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564元;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987元。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7个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8〕326号),并经七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