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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18年12月25日受理许丽芳等15人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河劳人仲案字[2019]15号),许丽芳等15人诉请要求你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总计138844元。
本委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因你被申请人方未到庭,现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许丽芳5993元、洪安安6421元、刘莹莹6039元、潘志杰8437元、古希6344元、朱彩蝶5732元、阮健涛6936元、黄文风3408元、张欣2167元、刘悦3862元、刘伟龙2263元、梁迪3903元、王谦2854元;
2、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洪安安1070元、刘伟龙705元、朱彩蝶956元、许丽芳999元、赖远周2894元、古希1058元、潘志杰1406元、阮健涛1156元、王谦714元、梁迪705元、刘莹莹1007元、彭文瑶2845元;
3、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赖远周5397元、彭文瑶6915元、刘伟龙63元、梁迪1100元、王谦239元;
4、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彭文瑶17067元、赖远周17361元。自张贴布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自张贴布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附注:
公告张贴时间: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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