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各参保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转发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河人社发〔2019〕22号)规定下调20%调整为新的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39%,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由于2019年5月工伤保险费已经按照下调20%征收,为降低对参保单位缴费业务办理影响,2019年5月底前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比例58%执行,7月及以后按照下调39%执行。在执行期限内,2019年6月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39%执行。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

河人社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