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河源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3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保、检测等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保、检测单位须在我局办理信用登记后,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办理信用登记后,方可在该地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应有对起重机械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资料等,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监理部设置安全监理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对项目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出租)、安装(拆卸)、使用、维保、检测等相关环节和行为实施安全监理。 

第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凡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将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管理及作业人员应与告知备案资料相符,如有变更,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装、拆卸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监管。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现场安装到最大使用高度时、第三方检验评定合格期限满一年或有其他规定要求的,使用单位均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并经验收通过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我市检测管理规定,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中应做到: 

(一)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时,监理单位应派人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资料。                  

(二)检验检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停用并整改,同时告知设备产权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监督机构。 

(三)严禁检验检测中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检测结论应与设备的现场实际状况相符,凡检测结论与现场严重不符的,将视为弄虚作假并将予以严肃查处。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立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维保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维保工作必须按规定订立维保合同,由具备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维保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作业。  

(二)维保人员应认真负责并按规定要求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维保作业,如实填写维保记录资料,同时应将维保过程拍摄照片存入维保资料备查;维保结论应能全面真实反映起重机械的实际状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保,维保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排除不得投入使用。除定期的专业维保外,使用单位还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排查隐患并落实整改,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维保过程实施专项监理,并做好记录资料。对维保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发现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严禁维保工作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安装、租赁、检测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其行为列入信用考评并与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等直接挂钩。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保、检测等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