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队:

《河源市统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业经市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源市统计局

2020年12月30日

河源市统计局信息发布保密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及各科室、中心、队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一发布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

第四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包括

(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负责本机关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三)负责向上级密部门申报公开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确事项;

(四)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公开政府信息中出现的泄密事件,并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门查处。

第二章保密审查

第六本局或各科室、中心、队拟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和其他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提供信息部门对照国家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先行自审并签署意见,一般信息交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发布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发布。

第七条公开采集的未公开信息,应征得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

未经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上级或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因工作需要,市局可直接公开县区统计局尚公开的信息

八条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由需公开信息的单位逐级上报保密审查机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发布

第九条接到申请的主管机构或保密工作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可以公开的批复。特殊情况延期批复,延长批复的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保密审查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审批领导责任制。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均应有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对拟公开但因未通过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应集中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日常监管检查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成泄密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保密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未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的各科室、中心、队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