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统计局,局各室、中心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该《办法》已经2022414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附件-《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


河源市统计局         

202269

河源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学习《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