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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19年3月受理 许辉珍、肖雯雯 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19]77-78号),许辉珍、肖雯雯诉请要求你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总计111331.73元。本委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法人代表,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终局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工资:许辉珍2421.95元;肖雯雯2129.64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工资:许辉珍1079.17元;肖雯雯962.5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许辉珍39165.28元;肖雯雯34970.83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许辉珍1653.72元;肖雯雯297.86元。
自张贴布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