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保险公司,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河府办[2014]36号)、《河源市商务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河商务函[2020]8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2020年度河源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度河源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除外。
二、支持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一般企业类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投保的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20%的资金资助,每个企业最大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投保的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资助,省、市两级扶持费用总和不超过企业投保费用,每个企业最大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小微企业类
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含保险公司垫付),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20%的资助。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企业注册地)及以下程序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收集材料(一式两份),并填报《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和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企业申请材料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请于2021年3月1日前送达市商务局。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申请汇总表》(附件1,保险公司填写);
(2)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3);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小微企业申报材料: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相关应收款台账(保险公司提供)。
3.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资金分配计划经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扶持资金按属地原则拨付,保险公司垫付项目资金按企业委托直接拨付至保险公司。
六、经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河源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电话:0762-3387039
附件:附件1:2020年河源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 (一般企业类)申请汇总表.docx